华商网讯 经营者虚假发货,平台未尽到监管义务应承担连带责任。3月15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了一批消费者权益保护典型案例,包含前述案例。
案例显示,2022年9月14日,樊某某通过某平台从某商贸公司购买手机两台,实付13649元。某商贸公司客服回复7-15天内到货。9月15日,因某商贸公司店铺存在欺诈发货行为,平台下架其全部商品并关闭店铺。此后,樊某某催促某商贸公司发货,该公司客服回复25号前可以到货。9月21日,樊某某向某平台询问案涉订单,平台客服回复“如果您看到卖家显示‘该会员已经被平台关闭’,对方应该是违反了网站的操作规则被关闭了。如果您是想和对方交易的,建议您谨慎对待。”同日,樊某某向平台咨询如何理赔和退款,平台仅告知樊某某进行投诉,并未告知如何退款。9月24日系统超时自动默认买家确认收货,货款打至某商贸公司账户。9月26日,樊某某以未收到货为由申请退款,某商贸公司未处理。9月29日,樊某某向平台投诉,客服回复钱款已打到卖家账户,平台已无法操作资金问题等。樊某某起诉要求某商贸公司“退一赔三”,某平台负连带责任。庭审中,某平台称某商贸公司未补缴保证金,无法赔付订单损失。
配资炒股审理法院认为,某商贸公司制作虚假物流信息而未发货,构成欺诈。樊某某要求某商贸公司“退一赔三”,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某平台明知某商贸公司存在欺诈发货行为,但未及时冻结或监管该公司在因欺诈发货被关闭店铺情况下的在途交易,未将该公司因虚假发货被关闭店铺的情况明确告知樊某某,未及时督促某商贸公司补足保证金,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损失产生,应对某商贸公司退还樊某某货款承担连带责任。

河南省高院指出,本案判决明确了延迟漏发货物的一般违约行为与虚假发货的欺诈行为的界限,将商家虚构发货事实、骗取货款的行为认定为欺诈并支持三倍赔偿,有利于遏制虚假发货乱象。同时,该判决认定平台在明知商家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情况下,未尽到监管义务、采取必要措施,导致损失发生,应当与商家承担连带责任,明晰了网络交易平台承担责任的要件和边界,有利于促进平台完善物流核验、异常预警、投诉闭环、充足保证金等风险防控措施,净化电商市场环境,提振网络消费信心。
来源:华商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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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唐港股票实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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